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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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2015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628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是1948年创建的中原大学。1952年至1953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整合河南大学、中华大学、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等高校相关院系,分别成立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立湖北大学。1971年,湖北大学更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并成为国内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84年,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1985年,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2000年,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1年,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从首任校长范文澜倡导的学以致用、活泼创新的中原大学精神发展为砥砺德行、守望正义、崇尚创新、止于至善的现代大学精神,凝练出博文明理、厚德济世的校训。学校汇聚一批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的学术大师,培养一大批国家和社会栋梁之才,取得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多学科融通发展的办学特色,凝聚力和社会声誉与日俱增。

展望未来,学校保持高度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高等教育客观规律,以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融通性、创新型、开放式特色拔尖人才教育高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优化师资和管理队伍结构,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财经政法深度融通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治校,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科学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称中南大,英文名称为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英文缩略名为ZUEL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学校的国际互联网络地址为:http://www.zuel.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和共同承担投入与保障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在人才培养及其活动中贯彻“以本科教育为本、以研究生教育为重和兼顾继续教育”的方针,致力于培养融通、创新、开放式特色人才,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保持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经核准的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立决策与管理、学术与教学、民主与监督等组织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办学理念、师资与专业建设水平,设立学院、系与教研室。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事务,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学校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制订规章制度,提交决策机构审定通过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定期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清理,及时开展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释”工作。

第十条  学校可依法自主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托学校,服务校友,在学校和校友之间建立沟通桥梁。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校友总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积极开展与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协同创新,推动学校发展,服务社会。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与管理,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十三条  学校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时,由学校提出方案,报举办者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职权和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代会决议决定,讨论决定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学校制定《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全体会议依此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讨论决定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学校制定《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依此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承担党章等规定的各项任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行政工作。

学校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统筹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长主持,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学校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校务会议依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党务、行政管理机构。各机构按规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节    学术与教学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判学术纠纷等职权。

学校在学院(中心、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评定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职校领导担任,委员主要应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学校在各教学单位设立学院(中心、部)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学院(中心、部)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其指导。

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学校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学术与教学机构。各机构按规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部)作为教学和研究机构,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主体,围绕人才培养的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学院(中心、部)可根据社会和专业建设需要,按照师资条件和专业水平,设置系、教研室或研究所等部门。

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根据教学、研究需要设立的实验教学和研究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校统一领导,可根据实验教学和社会需要,按照师资和设备条件设置实验教学区、实验室等部门。

学校可设立体现创新意识的人才培养特色学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中心、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活动。

学院(中心、部)通过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办公会议等,讨论和决定学院(中心、部)重要事项。学院(中心、部)党组织支持学院(中心、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人才队伍建设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是全校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学校图书馆对各教学研究单位(中心)设立的专业分馆和学校设立的“中国货币金融历史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学术期刊出版机构,负责期刊的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等工作,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第三节    民主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本单位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和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接受学校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学校团委、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各群众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组织章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察职权,对学校经济活动、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察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检查学校各组织机构遵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加大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夯实和强化基础学科,扶持和培育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等学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格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其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并开展在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特色及学科建设水平等,调整办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有权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2年。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为6年(含硕士生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少数民族骨干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别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依据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施教,检查教学活动并考核学生成绩。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规划及具体设计,是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基本依据。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编、授课计划的制定、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估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和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学校应深化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加大教学经费和创新教育计划投入,改善培养条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强化通识教育,加强人才培养的开放性,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立本科实践教育基地和研究生创新教育基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学校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加大终身教育培养力度,创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与网络课程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高年级本科生实行毕业论文(设计)与就业(创业)指导的导师制;对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与导师共同负责制;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与双导师共同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评价和监控体系,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实行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自我评价制度。

学校加强教材建设和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加强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重点工作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加强教学研究,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

学校实行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成果管理和评价体系,培育标志性成果。学校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制度,设立科研项目,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

学校加强高水平学术平台、创新团队建设,设立并推进教学研究项目,鼓励教师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及运行模式等问题,建立健全教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学校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国家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与人员的科研自主权。拓展经费包干制范围和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绩效分配向科研一线倾斜。坚持质量、绩效与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产出原创性、标志性重大科研成果。

第四十四条  科学研究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学校加大本科生和研究生科学研究投入,建立研究型学习机制。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和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资助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综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师生共同研究和跨学科研究,鼓励学生开展、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项目和辩论赛,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学校加大经费投入,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开设研究型选修课程,开展系列前沿学术报告。

学校实施优秀硕士生、博士生学位论文培育计划,提高学术成果质量,提升学生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努力提高国际化程度,积极开展国际教育,招收各种层次的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开展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办学。

学校支持教师出国研修和交流,邀请国外大学知名教授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

学校鼓励各学科和学院与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科研合作平台,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建设国际化学术机构。

学校根据专业特色实行双语教学,建立英语等外国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展高水平决策和咨询服务,鼓励设立战略性、智库型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合理的横向课题研究制度,支持教师参与经济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鼓励师生员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多层次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训中心,开展合作共建和职业培训,推动科研成果社会转化,着力构建新型智库,为国家经济、法律、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区域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学校鼓励利用司法鉴定中心、法律援助项目及各种志愿者组织,利用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中心,为社会提供科普、爱国主义等教育、实习基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师生员工以及社区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

学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履行职权和职责。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九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由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根据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相应的职务或职称晋升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与条件,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岗位津贴等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属地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法组织和参加社会团体,并开展社会团体活动;

(七)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的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八)教师按学校规定享有学术休假的各项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教书育人作为第一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行使权利,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视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合理设计人才培养与晋升制度;

(二)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按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费用,提供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必需的图书、教材和资料;

(三)采取各种培训形式,提高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

(四)支持、鼓励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开展创新性工作;

(五)学校设立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书育人和管理工作等奖项,对获奖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设立相应奖项;

(六)关心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身心健康与成长,不断改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七)顺应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相关规定,逐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受理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与规定的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注册后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正式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各项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立学生奖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协助相关机构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二)按照国家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在研究生培养中实行“三助”制度,提供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帮助其完成学业;

(三)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学生的社会服务活动;

(四)重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与成长,不断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六)鼓励各二级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色,设计学生活动,设置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各类奖项;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按照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展开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在校内外培训学习时,按相关协议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机构或个人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遵循自愿原则接受捐赠。对所捐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捐赠者有明确捐赠用途的款物,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学校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捐赠事宜,对所接受的捐赠登记造册,建立独立的捐赠账目,实行捐赠账目公开,定期公布财产使用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捐赠者。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形式计算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形式。学校对其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明晰各类资产的产权。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科学配置资源,厉行节约。学校依法对达到一定金额的物资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符合校情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稳步提高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待遇。

 

第七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标整体为一圆形图案,构成内容包括:(1)中间图案实体部分为一“人”字,虚体部分为一“文”字,表示学校人文社科大学的性质,人形还表示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张开双臂以示开放办学,迈开步伐以示稳健发展;(2)中间图案为一奋发向上的箭头,形如英文大写字母“A”,冲破内圈,表示“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培育拔尖人才”,代表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人文社科大学的奋斗目标;(3)“1948”和“中国 武汉”表示学校建校时间和现在所在地;(4)上半圈为邓小平题写的学校校名的组合,下半圈为英文校名。校标图案为: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的标准色为蓝色(基准色值c100m70y5)。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在校学生和校友佩戴的有邓小平题写校名的证章。教职工、在校学生用校徽为长方形,校友用校徽为圆形。具体图案、制作规格和色彩分布如下:

教职工用校徽:红色为底(M100  Y100)  白色为字

在校学生用校徽:白色为底红色为字M100  Y100)

校友用校徽:红色为底M100  Y100)  白色为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白二色和绿白二色两种。校标置于旗帜上方中央,蓝底或绿底反白。邓小平题写的中文校名与学校英文校名为蓝字或绿字白底,上下各有一蓝色或绿色装饰条。校旗标准尺寸为宽2800mm,高1800mm。具体图案、制作规格、色彩分布如下: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走向人民需要的地方》。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六。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提交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和校长签发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时,依据章程制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章程的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生效后,应当重新发布。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