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军 高利红: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变革

发布时间:2021-10-21浏览次数:10

本文发表于《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余耀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权力兴起,不成熟的算法危害巨大。人类预期健康寿命的延长要求教育终身化,也将全面挑战现有法学学历教育。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塑造法律人知情意交互作用的灵魂,培养有价值追求、责任担当的法律行动者。这些都要求课程范式从以传授为中心向以学习为中心转换,课堂管理、评价要点随之变化。问题导向的学习方式打通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壁垒,教学过程兼具知识性、伦理性和智慧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慧法学;教育变革;课程范式


一、面向未来社会的高等法学教育需要变革

(一)未来社会特点

1.人工智能将使人类社会产生实质性改变

人工智能是开发能够模拟或延伸人类智能的机器,是那些被人类编程之后具有学习和决策能力,而且能够适应环境变化并作出快速调整的智能生物。许多国家将发展人工智能确定为未来的国家战略。早在2008年IBM就提出了“智慧地球”的概念,将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到了全球发展的战略高度。2016年美国发布了《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研究战略计划》《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等报告,将美国的人工智能发展目标确定为研发集感知、学习、推理等于一身的通用智能机器人。欧盟、日本、法国等纷纷跟进发布战略。一项研究认为,人工智能到2035年能将劳动生产率提高27%。人工智能的运用在交通管理、新闻撰写与发布、居住环境改进、医疗设施与生活设施的联动等方面对人类生活的直接影响将越来越显著。同时,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也面临全新挑战。我国在此领域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国务院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指出,“数据已经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是我国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随着实践探索的深化,越来越多重复性、危险性的任务为人工智能替代,个体的创造性将得到极大发挥,智慧城市、法庭、交通、环保、医疗、养老正在渐渐走进现实。

2.人工智能的风险及数据权力

国务院于2017年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在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对其带来的不确定性挑战表达了担忧。文件指出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潜在的安全风险非常大。要求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鉴于人工智能的核心动力是数据,立法将数据规制作为了切入点和重点。

“如果说农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性资源是土地,工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资源是资本,那么第四次科技革命后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就是数据”,数据是人工智能时代的石油,对数据的收集、分析正在形成一种新型的权力类型,与传统的政治经济权力结合后将带来权力的结构性变化。这种权力将法律主体数据化,通过计算预测人或公司的行为,使得法律主体成为可控制的对象,主体权利空间受到威胁。由于数据往往被公权力或商业公司所控制,主体数据化实质上加强了政治和经济对公民权利的压缩,这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造成了权力的结构性改变。这些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革呈现出未来社会的风险化,法律难于对不稳定的社会关系予以充分有效规制,规制手段比较倚重程序,规制要点往往也是将风险判断及其后果承担的决定权交给公民个人。此类尝试性的规制措施实则是在观察、探索,立法的实验性特征明显。

3.不成熟的算法将带来巨大危害甚至罪恶

算法是一套程序指令,人工智能通过算法得出结果。如果存在数据源头不准确、不全面,算法筛选指标有偏差,目的设定落入价值误区等问题,那么算法的结果与目标则不匹配。算法的前提是将对象数据化,然后基于因果关系设定指标并不断优化。对于什么是优化、如何优化、优化的结果是否公平等,算法天然的封闭性、暗箱性、选择性本质引发诸多争论,有人发出严厉的警告:“不成熟的优化是所有罪恶(或至少是大部分罪恶)的根源。”

算法依赖于可以符号化且具有确定含义的概念,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在符号中被高度简化,算法也忽略概念的模糊性,生活经过逻辑和符号处理后,与真实的场景可能相去甚远。虽然法律具有形式理性的特点,但这一套规则体系与数学还有云泥之别,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不是抽象规则的形式,而是一种活的直观洞见”,法律的运用是将抽象的规则具体化,伴随着对生活整体意义的理解与个别化的价值取舍。算法构筑的抽象世界无法把握鲜活生动、绚丽多彩的实践。以智慧环保为例,我国正在整合环境领域的各种数据以建立智能监控大数据平台,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环境监测和服务网络。就具体立法和执法而言,数据将成为权利义务划分的重要依据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根据,其中任何数据偏差均有导致公平乃至正义受损之虞。比如要保证水污染监测的数据质量,至少要保证数据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可靠性、有效性、保证可对比。监测地点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水质的监测数据。如果监测布点不合理,再科学的分析也与真实不符。但大数据分析往往给人一种虚幻的可靠性,决策中过于倚重数据结果,不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司法判决,数据产生的过程往往无能为力,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核实数据仍然需要原有数据产生的机构协助,实质性审核实际上几无可能。

(二)人均寿命延长带来学习的深刻变革

1.人类健康预期寿命变长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人们的预期寿命越来越长,百岁时代变得越来越现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2016)指出中国到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79岁。与此同时健康预期寿命(Healthy life expectancy)也更长,健康预期寿命是个体处于良好健康状态生活的预期寿命。根据发表在《柳叶刀》上的全球健康研究组织(HEM)的报告,2013年世界上健康预期寿命最长的国家,日本为72.1岁,美国为67.2岁,德国为68.8岁。到2020年,中国的健康预期寿命,男性为67.2岁,女性为71.3岁;2030年,男性为69.1岁,女性为72.7岁。越来越多日历年龄的所谓老年人不仅身体康健、心理年轻,而且社会生活丰富、富有活力。老年的概念发生变化,退休年龄逐渐后推,其中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比低端职业从业者退休得更晚。社会年龄结构的变化将带来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一系列深刻变革,终身学习成为人生基本配置。经济技术和社会的快速变迁使得传统的标准化教育模式难以适应受教育者的职业人生。

2.终身教育将全面挑战现有的法学高等教育

由于知识更新速度变快,教师在学校里传授给学生的有限知识无法应对20年后或者30年后的职业要求,马云在一次论坛上告诫说,“如果我们继续以前的教学方法,我可以保证,30年后我们的孩子将找不到工作”。工业化时代将人的一生区分为学习期和工作期,智能时代人大异其趣,学习期和工作、休闲生活将逐步融合,学习不仅在时间上呈现出变化,在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目的、学习地点等方面也将不同。

1983年,克里斯托弗·K.纳普尔(Christopher K.Knapper)与阿瑟·J.克罗普利(Arthur . J . Cropley)在《高等教育与终身学习》中概括了即将到来的终身教育特征。现在通行的学历教育预设了这样的理念,“任何一个问题都有一个最佳解决办法,教师已经掌握了这种解决办法,他们的责任就是向学生传授这种技巧,使学生免受自寻答案之苦”,这样基于权威的学历教育大大限制了学习者能力的开发、价值观和人生态度的养成以及自我形象的塑造。未来的终身教育宗旨是致力于学生人生的完善,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对现有教育资源进行整合。教育贯穿学习者一生,从空间上看,学习将与工作、生活情景高度融合。

2019年5月,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在北京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致信指出,“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培养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的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是教育的重要使命”。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人工智能是实现教育生态重构的有效手段……智能技术对教育行业的渗透打破了传统教育系统的固有生态,使其开始向智能教育的新形态迈进”。

由此观之,法学将在专业课程设置、学籍管理、教师聘任与管理、学分认定、修习年限等管理制度上逐步智能化、个性化、弹性化。《斯坦福大学2025计划》描绘了四个方面的变化:开环大学、自定节奏、轴心转换、学习使命,引起诸多关注。总之,学生的学习方式、老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学校的管理模式等将迎来巨变。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面临诸多前所未有之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与当前以工业时代为基础的法治差别将日益加大。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数字人权”脱颖而出,引领新一代人权。智能机器人人格化并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的主张引起了诸多关注,由此引发权力、权利、责任、义务等概念的深度变化,关于公平、效率、秩序、自由等的争议也将打开新的理论和实践空间。

公法领域移步换景,风景别样。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推动网上办事,要求到2020年底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在通过算法自动进行批准的大量事务中,行政法律行为到底是谁的行为?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如何知道对面的他是谁?类人机器人的决策法律后果谁承担?以环境保护法为例,传统立法和司法着眼于具体行为的因果关系,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的运用,关联性、多样性、敏感性分析变得突出,更多时候人们通过数据模型推测规律而不是基于发生的事实归纳分析厘定关系。在风险管理理念引导之下,气象、人口、道路交通、地理、经济发展、健康水平、文化习惯等数据叠加进生态环境数据之上,预测的准确性呈现多重维度,对其解释也更加依赖价值观的引导。一个个似是而非、纠结不清的问题考验着法律人的智慧。

私法领域,法律承认抑或限制自然人与AI的意思自治?胁迫的含义发生变化了吗?AI若通过算法推测出某个自然人的下一步行动而提前采取措施诱导是否构成欺骗?AI对作品可否拥有知识产权?智能机器人造成的财产损害谁来承担责任?伴随着AI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介入人际社会,这将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并重新定义法律主体概念,带来法学理论范式的变革。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应用于法律实务工作,法律人的工作很大一部分由智能机器人代替,从检索法律法规到模板化的法律文书写作,从智慧审判到智慧执行,智能法官、智能律师等产品层出不穷,法律人如何寻找职业价值?高等法学教育如何培养面向未来的法学一流人才?

(四)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塑造法律人知情意交互作用的灵魂

1.法学教育中的情感体验

高等法学教育并非法律知识的简单传递和积累,而是法律人灵魂的塑造,是知情意的交互作用过程。与教师传授客观知识不同,学生在探究问题解决之际情感始终没有缺席。人类的情感是世界的颜色,人在情感中感受自身存在、体悟世界万象。法律问题所呈现出来的矛盾调动了学习者的情绪,使其自然而然地发生移情作用,学生由此感受到正义引发热情、不公导致愤慨、复杂多变投射出的狡诈和机智。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验个体的自然生命时间与制度运行时间的区隔,比如一个简单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可能意味着几年甚至一生,对于法律运行而言不过区区几小时或几个月,问题展开的时序性往往让学生感受当事人在法律制度下的个人际遇与人生命运。

2.法学教育中的价值塑造与意志培养

法学教育是实践性的,情绪的投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意志。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将渐渐变得坚定、主动、果断、自律。问题导向的课程是实践性教学的最佳方式,实践是最好的学习方式,学生在学习中感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真实性,渐渐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图景。一旦学生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形成了法治社会的应然图景,他(她)将拥有坚毅笃行的内在动力,帮助他(她)建立自己的价值观系统,并与自己的人生规划和工作职责联系在一起,把理想图景变为现实。

智慧法学教育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最佳体现。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开创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教师传授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借助他人、运用素材和手段,在意义建构的过程中获得的。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验课程中,学习者会自然而然地将未来作“当前化”处理,向问题的答案投射理想主义色彩,这一投射将慢慢内化为学习者习惯,并影响其整个职业生涯。这与杜威所言“教育即生长”高度契合,学习者将在实验学习的过程中建立个体经验与人类经验的连续性,涵育内在人格结构。

二、时代变革带来法学课程变革

(一)课程与知识的关系源流

1.课程是体制化的知识汇总

现代意义上的课程是教学内容的总和,是经过特定程序进入学校与课堂的法定知识。我国传统文献中课程的含义则大异其趣,《朱子全书》中课程的含义是分担工作的程度以及学习内容的范围。西方的“课程”一词是由拉丁语“currere”中延伸而来,原义为跑道。英语中“课程”一词在中世纪时的含义为“学习的进程”。由此可见,课程是一条教育之路。一般来讲,学习主要通过三种渠道:学科学习(subject learning)、自我学习(self learning)和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课程是学科学习的主要方式。传统的课程开发原则是忠实于成熟知识和体制化知识。

2.从思辨理性到功利性知识  

哪些知识进入课程与时代的需要密切相关。不同的时代需要不同的课程,课程是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孔子当年开科授徒,志在培养治国理政、调和鼎鼐的人才,据此设置了礼、乐、射、御、书、数六个科目,称为“六艺”,教材就是诗书礼仪。古希腊的课程是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数、几何、天文、音乐,称为“七艺”,异曲同工。文科科目之所以至关重要,盖因治理国家最需要这些知识。柏拉图对文法、修辞和辩证法三艺中的辩证法最为重视,认为辩证法是理智地领会一切真理的基础,是思维的规律。

知识的专门化与等级化始于16—17世纪欧洲现代化转型,近代以后实用性知识地位上升与功利化、工业化的需求密不可分。英国哲学家斯宾塞在《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中第一次使用了“课程”的概念——curriculum,将功利主义知识观贯穿其中,最有价值的知识就是课程。换言之,“有用”成为课程的知识判断标准,这一标准适应了中世纪向工业化兴起的现代社会转型。中世纪的知识传授受制于论辩术和修辞术,学生需要背诵大量的拉丁语专业词汇和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先哲的格言及权威论断。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深化,16世纪教育史上的改革家彼得·拉莫斯(Peter Ramus)提出将知识按照一定方法从一般到个别进行排序,从而将知识静态化、条理化,并组织表述为教科书,开启了现代高等教育的范例,并大大激发了教育的热情和抱负。知识被定义为一套普遍真理,是对外部世界的表征,是中性、客观、普遍、连续、抽象、一元化的。他主张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教科书去理解和掌握世界,即所谓表征主义知识观,而教育就是传授教科书中的确定知识。

知识体系的转型对工业化革命起到了关键作用,且与职业分工相映成趣。课程对知识进行了以实用为导向的分类之后,围绕国家或社会的职业需求建立起体系化知识。与此同时,知识的客观化淡化了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每个人面对着相同的知识,教师为了薪火相传而传道,学生是教学和管理的对象,也是知识的载体、薪火相传的通道和工具。大学在功利化的路上越滑越远,甚至沦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工具,失落了成就人、完善人的教育初衷。

(二)法学知识与课程变革

1.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知识转型

与现代知识不同,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观是后现代的,知识不再是确定无疑的普遍真理,而是人和世界作用的基本关系,是人与科技物的相互关联与建构,是一个人在世界的体验中形成的信念,具有多样性和体验性。知识是学习者参与到问题解决过程,通过交互式对话和反复探寻形成的对世界的内在理解,是生成性的。学习的规程是学习者理解自我的过程,教育的目的不是掌握客观知识以便从事某种职业,而是成为自己。一个人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不仅具有理智思维,也应富有情感态度和价值驱动。学习知识是一个人获得和谐、自由的手段,受到了认知和情感的共同作用。课程并非知识的单项传递,创造知识和文化活动同时发生在课程的组织实施中。

法学,中国历史上谓之“律学”,包括解释法律概念和术语、诠释法律条文、研究法律的篇目沿革、阐发法律原理、宣传法律知识、比较各朝律条的优劣得失等。律学主要是研究条律适用的实践知识,秦国因奉行法家做法而统一中国,对“法学倍为推崇,欲学法律,以吏为师”,自此以后儒法协调并存,儒家思想具有法理地位,学术作品主要集中在律典研究方面。历史上虽出现过子孙相传的法律世家,讲授法律时徒众多达数百人,终未形成一个抽象的法律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知识的生命力有限。受西方法学影响,清末沈家本的著作开始具备现代法学研究意义上的学术和知识特点。新文化运动之后,西方法律知识体系系统性移植进来,北洋大学堂参照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最早设置了法科,到1916年全国已经设置49所法律学校,通过大量翻译西方法学文献,建立现代法律知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了一段法治荒废的时期,1977年恢复高考前,法学知识较为匮乏。随着接受西方法学教育的留学人员的大量归国、国外法学著作的大规模翻译,如今法律知识正在精细化、体系化,与中国的法治经验和逻辑相结合。当此转型之际,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知识的积累具有了鲜活的现实支撑。

2.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课程变革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时代,无监督学习是重点,《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要形成“从大数据到知识、从知识到决策的能力”。前已述及终身学习成为趋势,终身学习的前提是并没有稳定而成熟的知识一劳永逸地提供接受大学教育的人。大学的课程提供什么呢?在1949年出版的《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一书中,泰勒提出的泰勒原理依然具有启发性,必须再次思考:学校应该达到哪些教育目标;学校应该提供哪些教育经验才能达到这些目标;这些经验如何才能有效地加以组织;如何确定这些目标正在得到实现。 

迄今为止的法学课程仍然以传授成熟的法律知识为要义。教材的主要内容是基本概念、特点、原则等,课堂教学中,老师站在讲台上讲解、阐述知识,考试中记忆性的题目比重高,即便是案例分析,学生代入感也较少。教学案例大多已根据知识点进行了改编,在纯粹化教学案例中,无关细节悉数被删除,学生面对的是一个抽象的、富于条理的体系化知识。学习者被假设成价值中立的人,似乎没有前见,没有独特的生活体验和偏好,学习者不需要知道这些法律知识是谁的创建、为何创建。法律知识以如此冰冷和傲慢的面孔而不担心被学习者拒绝,源于知识对未来的承诺,掌握了法律知识就足以从容应对未来的法律职业。

人工智能时代使这种法律知识的稳定性承诺变得脆弱。成熟知识简便易得,而加速度变化的社会使得法律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应对新问题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法学高等教育中本科四年、硕士三年乃至博士读完耗时十年积累的法学知识无法应对未来三十年的新问题,同时那些重复性、单纯逻辑性的工作亦将被智能机器人代替。一言以蔽之,学校学习的固定知识根本不足以支撑学生一生的职业需要。

三、法学教育课程的范式转换:从传授到学习

鉴于人工智能时代的信息和知识不具有稀缺性,法学高等教育的目标应转向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坚定法律人的信念,培养具有责任感、恪守职业伦理的反思性法律行动者。课程从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变为引导学生体验、探索解决问题。把法律知识的普遍性与学习者的特殊性结合在一起,既有的成熟知识是学习者据以研究解决问题的前提而非学习的对象,课程因此应具有下述特点。

(一)问题导向的深度学习

具体问题使学习者将特殊性与知识的普遍性衔接起来,学生不可避免地带着角色感,从特定的立场出发寻找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收集信息,调用知识,把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变成生命体验之旅,在经验的过程中理解知识的理论性内涵。结合现代技术的智慧法学教育灵活运用模拟仿真等手段,将学习者置于具体情境之中,抽象概念关联生活现实,学习者进入一个拥有多种可能的生活场景中,迫使其在面对问题时作出取舍,提高其思维能力。

学生在智慧法学教育中进行深度学习和高投入学习,是将概念、事实、程度、策略等知识与信念协同转化的过程。法学是陈述性知识(命题)和程序性控制、条件性信息的综合体,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中将之统合起来,课程的内容因此具有弹性和综合特点。学生在课程中不断综合各种知识点,提出富有特色的问题解决方案,知识的链接显示出较大的灵活性,学生具有了超越既有法律知识的可能,凸显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二)多元角色的对话性

智慧法学教育具有对话性特点。课程所设计的问题在教学中被转化为一个个话题,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交流探索,形成中心话题,伴随着文献资源、外部信息的检索,课程的知识点与问题、话题的关联有助于学习者之间形成良好的会谈机制并获得某种共识,这将大大提高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度。课程变成了对话和研究,课程的功能在于训练学生的思维。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共同面对各种问题,共同研究,教师是引导者、教练、组织者、问题解决团队的成员等,但无论如何不是知识的载体和权威的化身。对于必须掌握的成熟知识,可以通过信息获得,大学的课堂上,知识不再是关键要素。课程是生成性的,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借助教师、学生之间的对话、反思来组织课程,对话性是后现代智慧法学教育的基本特点。

四、课堂管理的变革:管理环节、评价要点的变换

课程管理一直是大学的主要任务,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内容。莱布维茨认为,“课程领域的历史基础是建立在行政和管理的指令之上的,这些指令使学校课程在组织和全面实施中提高了效率和理性的作用”。现有的课程管理体制是基于传统的课程概念而形成的,要求课程计划清晰完整、教学内容固定、授课对象确定。课堂管理的规范性是各种评估的要求,但这严重束缚了课堂教学的活力,压抑了课堂教学的创新。评估课堂的教师教得如何,评估重视投入、忽视产出。

人工智能时代的课程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个阶段。过程评价主要关注学生的参与度、课堂活力,结果评价的指标指向学生长期生活改变、生活价值和职业准备等。 

学习效果维度的评价方式观察和测量学生获得的知识、能力以及气质方面的变化,对比课程学习前后的学生变化而非单纯记录考试分数。智慧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提高职业发展和人生发展的能力,对课程的评价具有主体间性,是学生、老师、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商定的结果,不是单纯的量化考评和奖惩依据。课程评价中教师的参与将帮助其认识学生的需求、课程的不足,让教师从学生角度看待课程。

(一)个性化学习方案的合理性评估

人的智能是多元的,教育不是用一个标准评价受教育者的某方面能力,人各有所长,每种智能都有发展空间和独特价值,都值得肯定,教育让学生发挥其长,平衡其短,尊重每个学生的独特性与创造性。主流理论一般认为多元智能包括语言、逻辑、空间、音乐、肢体、人际和内省七种。所有这些智能的发挥与提升都必须借助解决问题的过程,课程组织实施中,小组组合模式比较利于团队成员各擅其长、取长补短、互相启发。

(二)个性化能力提升的评价

智慧法学课堂管理更加开放、灵活。在传授范式下,课堂是提供教学的场所,教师通过学科课程向学生传递知识。在学习范式下,课堂是产生学习的场所,教师通过创设高效学习环境引导学生自主发现及建构知识。这种课程主张把学习者置于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中,通过合作解决真实的问题,去发现隐含于问题背后的知识,形成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因此,在新的学习范式下,大学教师在课堂上要善于引导,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探究兴趣,让学生去体验探索的乐趣与艰辛。同时指导学生进行分析和逻辑归纳,提高学生澄清事物本质属性的能力。在学习范式下,课堂评估的标准将是学生学习效果,主要体现在课程演进中学生的判断力、分析能力的变化。

五、课程生态的变革

现行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是建立在2018年6月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核心课程调整的基础上,即所谓“10+X”。10门专业必修课是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是指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与现有课程体系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人工智能时代的课程不是以学科分类为基础,而是以法治运行过程为依托,跨学科整合各科法律知识,综合运用以解决具体问题。

(一)以学习者为中心: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一体化

老师是问题的提出者和课程学习的引导者、组织者和评价者之一。在智能在线技术的协助下,学生可以自主开展课程学习。老师并不将固定的知识推送给学生,课程进展中,学生遇到一个又一个问题,老师甚至是干扰者,迫使学生排除干扰、寻找答案,师生之间有直接对话,也有经过程序的人机对话,学生是学习过程的发动者。学习的过程可以追溯,具有个性化、群体性、社会性和交互性特征。

当前传统的法学学科课程以传授法学基本原理、主要常识和基本概念为任务,目的是培养认知能力良好的法律人。现有以培养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直接目标的课程,例如部分案例研习、法律实践实验或实训课程,在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技能和伦理素养方面尚且不成体系,且课程质量参差不齐,课程信息化程度不够高,学生无法自主学习。人工智能与课程整合后则致力于培养知识、技能、信念融会的行动者,弥补现有法学课程体系的不足,致力于将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一体化教育,达成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隐性知识是指与专业相关的不能用语言完全表达的能力性或非技能性内容,前者包括难以表达的技能、技巧、经验和诀窍等,后者包括洞察力、直觉、感悟、价值观、心智模式、团队的默契和组织文化等。隐性知识具有非逻辑性特征,无法清晰传达,但却内在于行为者。只有通过反复操作,在解决疑难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获得隐性知识。法学隐性知识与专业素养和能力直接相关。其获得过程大多时候不能通过讲授而发生,而是通过过程的参与、体验和试错而发生。法学课程就是法学隐性知识的培育课程。

(二)教育的生成性:知识性与伦理性兼顾

人工智能技术为课程提供一个大的框架、流程、基本知识点的设置、部分素材,学生也是课程的研发者,学习中产生提交的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立法文本等均进入课程素材库,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启发后来的学习者。课程内容将不同观念交融在一起,大量混杂甚至无关信息的汇入也给学习者造成困难,从而将取舍过程内化为学习的一部分,课程内容呈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课程是一个开放、复杂且充满混沌现象的系统,是一个不断寻求平衡的过程。过程与结果相统一,课程实施的过程不是为了达到既定结果,结果内化于过程之中。每个简单过程产生结果,结果又是下一个过程的开始,学生在课程学习中不断制造阶段性学习成果并继续下去。

法律行动是兼具知识性、伦理性、智慧性的综合行为。知识是前提和基础,伦理是内在价值驱动力,智慧表现为综合应对能力。知识、感情、意志在法律行动中高度融合,使学习者在解决问题中体验意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课程的法律实践行动是在老师引导之下,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完成,学生将接受教师和同学的评价,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将表现出更多人性中的善良和正义。一旦这种实践中培育出来的善良正义成为学生的习惯,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将能帮助他(她)提高抵御强权压力和金钱诱惑的能力。法学教育帮助学生理解职业内涵,明确自己的职业规划及其学业要求。法学就业空间大,职业类型多,大多数学生并不清楚喜欢或适合什么职业,往往根据影视作品、新闻报告,凭着主观兴趣,甚至浪漫化想象选择职业,职业取舍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学习者将法治实践中的角色带入学业之中,在学习过程中体会职业特点并根据职业需要调整学业内容。

(三)开放共享:学习社区的群体效应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有了高效的信息化途径,打通了云端、模拟仿真环境、现实物理空间,知识在其间快速流动,学习者能够获得个性化的素材,给教师因材施教提供了充分条件。课堂由原来的师生+教室,变成了师生+教室+虚拟空间+智能化技术设施,课程的内容与网络空间中的知识深度整合,改变了原来以教材为蓝本的模式化教育,智能设施不仅仅是辅助手段,而是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开放共享性体现在不同地区、年龄、学校的法学学生甚至社会公众均可以在线学习,使得法学教育惠及更多不特定人群。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理性行为的抽象表达,其间蕴含着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更多群体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之中,将使法治的社会基础更加深厚。“独思不如群思,独论不若群辩”,法律思维与职业情感的养成蕴含在实践理性的发现过程中。每个学习者需要基于特定立场完成工作,但是在特定阶段又要超越或互换原有立场,批判性思维在对立意见充分交涉中逐渐形成。此过程也会充分激发学习者发散性思维,不断发现制度设计、制度实现和制度合理化领域的新问题以及新方案。

结 语

法学所具有的保守、谨慎性注定其在教育领域对未来时代的挑战不够敏感,但未来并不遥远,甚至可以说未来已派来信使,要求我们变革以待。虽然充满挑战,但机会更多。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法学教育将面临全球性竞争,与欧美等法治文明成熟国家的法律教育名校争夺学生教育权。教育是培育人、塑造人的事业,不是知识的简单传递和灌输,人工智能时代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理念将发生重大转变,创新成为人才培养的核心指标。智慧课程将帮助教师因材施教,学生的个性得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创造性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能力有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得以凝聚,并以启探索建构“人工智能+法学 ”人才培养体系之鸿猷。


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重点课题“一流学科建设要求下的法学TEC课程再造”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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