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点认为,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 其目的是给违法者造成精神、自由、财产等方面的额外不利后果,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此类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见解,可被归纳为“报应主义”或报应目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时, 新增第2条作为行政处罚的定义条款,其中“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表述带有制裁意味,更使报应主义更被奉为圭臬。但是,将报应作为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存在法哲学上的正当性疑虑和法释义学上的逻辑困境,也无法充分解释现代行政处罚的制度现实。随着行政国家从自由法治国向风险法治国嬗变,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已超越传统秩序行政中的危险范畴,对行政法治提出一系列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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